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824號聲請人 李暐瀚 上列聲請人李暐瀚因與相對人 黃基模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暐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