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63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王 儷蓉

債務人 林紀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柒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63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57,895元

林紀后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6%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3,951元

林紀后

自民國113年

7月31日起

至民國113年

8月30日止

年息0.366%

新臺幣

228,250元

自民國113年

8月31日起

至民國113年

9月30日止

年息0.366%

新臺幣

342,898元

自民國113年

10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

10月30日止

年息0.366%

新臺幣

457,895元

自民國113年

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366%,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732%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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