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63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王 儷蓉
債務人 林紀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柒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63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57,895元
林紀后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6%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3,951元
林紀后
自民國113年
7月31日起
至民國113年
8月30日止
年息0.366%
新臺幣
228,250元
自民國113年
8月31日起
至民國113年
9月30日止
年息0.366%
新臺幣
342,898元
自民國113年
10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
10月30日止
年息0.366%
新臺幣
457,895元
自民國113年
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366%,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732%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