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65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韻雯

指定輔佐人

即被告之母王 楊淑貞

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 王筑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案號欄「114年度易字第86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度易字第865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韻雯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096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判決公訴不受理。然本院所為上開判決,判決正本之案號欄記載為「114年度易字第865號」,與判決原本之案號欄係記載「113年度易字第865號」不符,有判決原本之影本存卷可查(本院卷第79至80頁),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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