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65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韻雯
指定輔佐人
即被告之母王 楊淑貞
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 王筑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案號欄「114年度易字第86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度易字第865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韻雯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096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判決公訴不受理。然本院所為上開判決,判決正本之案號欄記載為「114年度易字第865號」,與判決原本之案號欄係記載「113年度易字第865號」不符,有判決原本之影本存卷可查(本院卷第79至80頁),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