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原告丁○○
丙○○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99年度勞安訴字第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劉惠娟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