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06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羅樹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陸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羅樹輝於民國83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2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12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30025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羅樹輝於81年3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1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2年7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4301元及費用2627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緣相對人羅樹輝於81年3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1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2年7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4175元及費用2613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70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樹輝364│自民國092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206435│0000000000│12月21日│8月31日止││││元│1│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002│新臺幣│羅樹輝456│自民國092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210085│0000000000│07月03日│8月31日止││││元│407│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003│新臺幣│羅樹輝540│自民國092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208993│0000000000│07月03日│8月31日止││││元│106│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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