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43號原告鄭○文被告 蔡秉霖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魏俊明法官許博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