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66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樓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同啟__┌───────────────────────────────────────────────┐│本票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166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96年4月15日│2,000,000元│96年10月15日│085548│││1││││││├─┼───────────┼─────────┼───────────┼────────┼──┤│00│96年5月12日│2,000,000元│96年11月12日│6539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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