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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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9號原告 陳正明 訴訟代理人 陳岳林 被告 褚景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桃交簡字第1424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法官李麗珍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