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二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肆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叁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B法官黃小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