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償還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81號原告泰通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墩 訴訟代理人 杜啟華 被告艾爾發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瑞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七日內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馬瑞蓮之戶籍謄本,並具狀更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將更正狀繕本寄交被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