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8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耀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承鈞莊承錫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
1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53,604元【計算式:(鳥松段144地號面積408.55㎡×公告土地現值62,000元/㎡×應有部分264/10000)+(林內段11地號面積2,650㎡×公告土地現值49,278元/㎡×應有部分264/10
000)+林內段1151建號最新課稅現值1,837,400元=5,953,60
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李俊霖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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