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夏至國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夏至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至國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92號、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604號先後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6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於民國96年8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