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2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風雲頂客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棠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百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民國(下同)110年12月至111年7月之管理費總計新臺幣(下同)115,970元,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其僅就其中113,382元為催告,依上開規定,未經催告相對人繳納之管理費部分,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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