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23號聲請人 廖文義 即財團法人國立台北工業專科學校土木工程
科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台北工業專科學校土木工程科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國立台北工業專科學校土木工程科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立台北工業專科學校土木工程科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為使其組織章程之內容與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第33條相符,經董事會第3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定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4條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等語。
三、查財團法人國立台北工業專科學校土木工程科教育基金會經臺北市教育局於民國(下同)74年2月8日以北市教四字第3676號許可設立,並於74年6月4日辦理設立登記,由本院登計處於74年6月10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後,於106年10月18日召開第3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並報請台北市教育局同意在案等情,有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捐助及組織章程、法人登記書(見本院卷第5至9頁)在卷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國立台北工業專科學校土木工程科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不牴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其聲請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件:財團法人國立台北工業專科學校土木工程科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備註│├──┼─────────┼──────────┼────────┤│第14│本會係永久性質,如│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1.刪除「重大事」││條│因故致本會設立目的│重大事故,致本會設立│三字。│││不能達成,必須解散│目的不能達成,必須解│2.將解散後財產之│││時,經依法解散之剩│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歸屬「不得歸屬於│││餘財產,不得歸屬自│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任何個人或任何私│││然人或營利團體,悉│個人或任何私人企業、│人企業、機關」修│││數捐贈與本會設立宗│機關,悉數捐贈本會所│訂為「不得歸屬自│││旨相近的非營利性質│在地方自治機關或政府│然人或營利團體,│││之學校團體或本會所│指定之機關團體。│悉數捐贈與本會設│││在地方自治機關或政││立宗旨相近的非營│││府指定之機關團體。││利性質之學校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