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周若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玖拾玖元,及(一)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捌仟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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