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7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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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7724號債權人 林璟寬
許倍碩 蘇永傑 兼上三人共同代理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若穎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各自債權,債權人應各自繳新臺
幣500元)㈡聲請狀末之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
㈢確認利息請求「按日息以未清償本金0.1%計算」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日息0.1%等於年息36.5%顯逾民法第205條規定,另以未清償本金計算,未清償本金為何?須明確載明未清償本金之數額。)。
㈣陳報債權人林璟寬延滯息475元、利息29元;債權人許倍碩
延滯息781元、利息48元;債權人蘇永傑延滯息352元、利息22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