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6號聲請人(被告之弟)甲○○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性自主案件,聲請保外就醫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於97年3月7日因腦內出血在財團法人義大醫院就醫,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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