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號
法定代理人 黃綝悉
訴訟代理人 許志豪
被告 邵德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於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仲介服務報酬新臺幣(下同)43萬6,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依買賣斡旋書應由違約方即被告給付違約金10萬0,000元。揆諸前揭說明,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3萬6,000元【計算式:43萬6,000元+10萬0,000元=53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