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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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202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寶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聲請狀所述與債權讓與資料不符)。
二、債務人張寶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