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66號聲請人 吳邦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24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6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368│├──┼───────────────┼───────┼───┼──┤│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417│├──┼───────────────┼───────┼───┼──┤│0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41│├──┼───────────────┼───────┼───┼──┤│0004│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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