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天華
謝慧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㈠緣台灣賽車國際交流協會(下稱賽車協會)定於民國108年
10月25日至27日,在高雄市○○區○○○道舉辦「2019高雄直線競速SDR嘉年華」之活動(下稱本案活動),其活動執行之分工如下:⒈由被告即賽車協會之林天華擔任本案活動之專案執行長,負責本案活動之執行事項;⒉另委託多聯活動策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多聯公司,已於109年2月6日更名為建邑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案活動之執行,委託內容包含整體活動之專案管理及賽事硬體設備發包執行與管理等工作事項,並委由多聯公司規劃交通管制維持計畫,並向高雄市政府申請核定,且多聯公司係以被告謝慧蓉擔任專案執行長;⒊再由多聯公司委託勝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鑫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黃長義 (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載運本案活動所需之紐澤西護欄,搬運至指定地點,並以起重機掉掛至指定的位置。
㈡被告林天華、謝慧蓉均為本案活動之專案執行長,應注意本
案活動的各項細節是否依照相關計畫確實執行到位,且被告
2人均明知:⒈交通維持計畫經核定結果,世運大道管制時段:「108年10月14日至10月18日共5天,東向西車道封閉、西向東單線雙向調撥通行」;⒉多聯公司將紐澤西護欄搬運事項發包給勝鑫公司,由黃長義於108年10月14、15日將紐澤西護欄搬運至世運大道東向西車道,且依現場人員指揮將紐澤西護欄放置在道路邊緣內側而縮減車道寬度,應注意設置閃光燈、三角錐等警示設施以避免及減低碰撞風險;⒊依照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於108年10月14至18日之間,因封閉世運大道之由東往西方向車道,而必須擺設禁止進入之告示牌,並全日聘請指揮交通人員,指揮車輛改道等情。
㈢然被告2人竟疏未注意,且依當時之情狀,並無任何不能注
意之特殊情形,在黃長義將紐澤西護欄擺放置定位後,被告
2人竟未依照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而未完成下列事項:⒈於世運大道由東往西方向車道,設置禁止進入之告示牌;⒉聘請指揮交通人員,全日在路口處指揮交通;⒊在紐澤西護欄佔用車道寬度處,設置閃光燈與三角錐等警示設施。㈣適有告訴人 黃彥傑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
載告訴人即其母親 何美銂 ,於108年10月16日17時57分許,因世運大道由東往西方向之車道並沒有設置禁止進入之告示牌或任何指示號誌等,也沒有任何指揮交通人員阻擋,告訴人黃彥傑即騎乘機車進入世運大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世運大道東向西車道外側,不慎碰撞放置在車道外緣的紐澤西護欄而摔車倒地,致告訴人黃彥傑受有右肘、右腕、右胸腹及右膝多處挫擦傷等傷勢,告訴人何美銂則受有右膝撕裂傷、右側近端腓骨骨折、右足大腳趾近端及遠端趾骨骨折、右足第二腳趾近端趾骨骨折、右小腿撕裂傷、右肘、右腰、右踝及右足擦傷等傷勢。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2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2人業與告訴人黃彥傑、何美銂達成和解並給付約定之款項,經告訴人2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本院電話紀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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