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473號
原   告 藍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具狀陳報:依本件訴狀聲明第1項係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
  藍陽交通有限公司,並未記載被告應對原告乙○○為任何給
  付,則原告乙○○究對被告有何請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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