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473號
原 告 藍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具狀陳報:依本件訴狀聲明第1項係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
藍陽交通有限公司,並未記載被告應對原告乙○○為任何給
付,則原告乙○○究對被告有何請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