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蕭俊弘 被告 鄒貴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鄒貴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鄒貴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萬7,432元,應繳裁
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李心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