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建文 代理人 林心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建文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5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9月17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清算事件卷宗、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聲請免責卷宗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丁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