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柯亭君原名柯秀幸.被告王成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以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亭君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柯亭君因被告王成忠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民國97年8月18日刑保字第97002382號),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按被告住居所地傳喚、拘提,並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均未果,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函及所附該署拘票、報告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所附該署拘票、報告書等影本附卷可憑,顯見被告確已逃匿,具保人則經聲請人通知未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收據號碼:97年8月18日刑保字第97002382號)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