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965號上訴人 邱彥勲
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怡禎 間因一百年度婚字第九六五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