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048號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理人 陳譽仁 債務人恆春海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佳宏 債務人 陳佳伶
陳瑪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113,73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