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063號上訴人 林睿駿 被上訴人 王雅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茲依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訂於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20萬元,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46號判決駁回,上訴人提起上訴,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20萬元,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元,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150萬元,依首開規定,自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對本院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徐福晋法官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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