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7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原名簡志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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