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537號
原   告  張簡羽謙
訴訟代理人  陳雅琴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敬舜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逾新臺幣(下同
)40,000元之部分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0,00
0元(計算式:本票債權總額160,000元-40,000元=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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