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3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36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13日下午3時1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小額消費性
貸款申請書、借款契約書及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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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小字第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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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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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貳萬玖仟伍佰肆拾│96年01月14日起│19.71﹪│96年01月14日起│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幣壹佰伍拾元,逾期│
││││││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參│
││││││佰元,逾期第三個月│
││││││至第五個月每月以新│
││││││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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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貳萬壹仟貳佰捌拾│95年08月21日起│18.25﹪│││
││玖元│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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