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 施佑承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賴廷熾 、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 張享珅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