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6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962號聲請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游政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邱博暉 即宇洋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本票原本一張。
二、提出「宇洋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邱博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