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85號上訴人 蘇宏德 被上訴人文藻學校財團法人文藻外語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敦 和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參加訴訟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吳思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藻學校財團法人文藻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74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