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308號債權人台中軟體園區文創數位3D示範基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家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足勇文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經查債務人公司設立登記公司所
在地位於彰化縣和美鎮,非本院管轄,確認是否仍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再行繳納費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