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瑞順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柒佰陸拾元(208,027+56,000×4+56,000÷30×17=463,760),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