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送達代收人 艾品勳

被告 薛茹甄

被代位人 薛茹芳

前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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