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88號聲請人 彭進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克雯┌──────────────────────────────────────────────┐│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蔡萬居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104年11月20│35,000元│NYA0000000│││││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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