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6901號債權人東方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素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張淑芬為東方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
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㈡補債務人李素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⒈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門
牌:臺中市○○區○○○街0巷0號)⒉債權人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繳納之存證信函回執影本。
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二、債務人欠繳社區管理費「9,000元
」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與請求金額9,450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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