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5號上訴人 邱進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108年度訴字第1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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