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71號原告 沈寶鏞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複代理人 楊承頤 律師
陳昭伊 律師被告 林碧慧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 律師
鄭丞寓 律師 黃柏璋 律師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110年度重訴字第584號返還價金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1年2月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127頁)。
二、經原告撤回起訴(本院卷第177頁),已無繼續訴訟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