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9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9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9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分別民國95年5月8日、6月8日及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95年度除字第19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澋滕設計工程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股份│12,000元│94年9月30日│AA0000000│6│││司 馮志剛有限公司中正分行│││││├──┼─────────┼────────┼─────────┼───────────┼────────┼────────────┤│002│澋滕設計工程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股份│93,000元│94年9月30日│AA0000000│6│││司馮志剛│有限公司中正分行│││││├──┼─────────┼────────┼─────────┼───────────┼────────┼────────────┤│003│澋滕設計工程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股份│62,000元│94年11月15日│AA0000000│7│││司馮志剛│有限公司中正分行│││││├──┼─────────┼────────┼─────────┼───────────┼────────┼────────────┤│004│ 邱才佑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140,700元│94年9月30日│AA0000000│6││││有限公司中正分行│││││├──┼─────────┼────────┼─────────┼───────────┼────────┼────────────┤│005│邱才佑│華僑商業銀行股份│93,800元│94年11月15日│AA0000000│7││││有限公司中正分行│││││├──┼─────────┼────────┼─────────┼───────────┼────────┼────────────┤│006│ 李林 鳳英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300,000元│94年11月15日│SC0000000│7││││有限公司雙園分行│││││├──┼─────────┼────────┼─────────┼───────────┼────────┼────────────┤│007│ 李林鳳英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350,000元│94年12月15日│SC0000000│8││││有限公司雙園分行│││││├──┼─────────┼────────┼─────────┼───────────┼────────┼────────────┤│008│高巢室內設計工程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5,000元│94年9月15日│AC0000000│6│││限公司 劉世光有限公司信義分行│││││├──┼─────────┼────────┼─────────┼───────────┼────────┼────────────┤│009│高巢室內設計工程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5,000元│94年10月15日│AC0000000│6│││限公司劉世光│有限公司信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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