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7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代理人 鄭富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森室空間建構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澤森 相對人即債務人馮澤森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菊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玖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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