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71號原告丁○○被告乙○○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且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仍不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5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1,098元。該項裁定已於98年3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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