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8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及一年二月確定,現受刑人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於九十五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二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下簡稱①罪)確定;同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三五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下簡稱②罪);上述二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二三四號裁定各減刑為有期徒刑五月、一月又十五日,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九十六年間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又十五日、二月(下簡稱③④罪),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上述①②罪減得之刑與③④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四八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九十七年間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四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以法矯字第0九八00二三四0二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此有法務部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法矯司字第0九八0九0六一六七號函及所附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在卷可佐,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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