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貳袋(驗餘淨重零點零零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10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5月27日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121號、98年度毒偵字第1520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按。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袋(97年度紅保管字第719號,淨重0.0030公克,取樣0.0001公克,餘重0.0029公克),經送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9月24日航藥鑑字第097497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前揭扣案毒品,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附件:98年度聲沒字第225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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