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3906號),因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依前開法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之情形,致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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