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8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子女會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8872號債權人徐志成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淑媛間聲請子女會面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出同法第4條第1項各款所列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及依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強制執行之聲請不符必備程式及要件者,固為得補正事項,惟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淑媛強制執行,惟聲請書狀所附執行名義為影本,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及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為補正,此通知於同年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從而,債權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