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冼秀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冼秀東(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市○○里○○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即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失蹤人冼秀東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經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申報失蹤人口,不知去向,至今已滿7年,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甚明。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112年1月10日屏市戶字第11230023800號函、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已離院院民冼秀東等4人失蹤清查情形說明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查無冼秀東失蹤至今的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及入出境紀錄,亦查無其100年1月1日至今的健保就醫紀錄,均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4月18日健保高字第1128603008號書函等件可憑,堪信聲請人主張冼秀東失蹤之情節為真。聲請人為檢察機關,提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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