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91 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91 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1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防空警衛群代 表 人 張秀智訴訟代理人 黃韋智訴訟代理人 陳誌憲原告與被告張家銘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